教学情景:一家小企业讨论人员安排,有人说“我们不到100人,不用配安全员,大家顺手管就行”。这是一个假设场景。判断这句话,不能直接拿人数与100比较,先要确认单位属于哪类生产经营活动。
不能把不足100人理解为免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先对特定单位规定机构或专职人员要求,再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人数作区分。后一类即使在100人以下,也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原文
本文用于企业内部核查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说明全国性法律的基本要求。具体行业、地方规定及人员配备数量、专业条件仍须结合实际核实,不能仅凭本文决定某家企业最终应配多少人。

第一问:是不是第一款列明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列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这些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借用第二款的人数分界来证明可以只配兼职人员。
应结合实际业务核对适用范围,不能只看企业名字是否带“化工”“运输”,也不能仅凭“规模小”作排除判断。一家单位兼有不同业务时,应核查各项适用要求,不能挑最宽松的一项覆盖全部实际活动。
本文不把这份列举名单替换为所有“高风险企业”的模糊概括,也不以未列入该款推导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没有额外要求。
第二问:其他单位的人数在哪一侧
对第一款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里不能把“超过100人”改成“达到100人”。按本条表述,恰好100人属于100人以下这一侧;但这只解释本条人数边界,不替代其他适用规定。
人数应按适用口径和真实情况核实。不能为了得出较宽松结论,只数某个班次在场的人,或者随意把部分实际从业人员排除在外。具体涉及派遣、兼职、分支机构等计数问题,需结合相关规定和实际用工组织核对,本文不设统一统计捷径。
允许兼职,为什么仍不能写“大家兼着管”
兼职是人员任职安排,不是无人承担具体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列明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涉及制度拟订、教育培训、危险源辨识评估、应急演练、检查隐患、制止纠正违章和督促整改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能说明由谁承担相应工作,实际安排怎样支持其履职。只在文件角落加一句“由某人兼任”,却没有让其了解职责、掌握必要信息和开展工作,不能单凭这句话证明管理已经落实。
第二十七条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能因为岗位是兼职,就推导可以不具备相应能力;是否还需主管部门考核及其他任职条件,应分别核对适用规定。第二十七条

核查结果要留下哪些事实
建议保留业务范围判断及依据、核实人数的口径和时间、现有机构或人员安排,以及仍待确认的问题。这是作者提出的检查方法,不是全国统一备案表。
人员增加、业务变化或岗位空缺后,应及时重新核查适用要求和当前安排,不能让几年前的规模一直代表今天。配备到位也不能替代各岗位自身责任,不应把生产安全工作全部推给一个安全管理人员。
回到开头,企业需要回答的是“我们适用哪一款、目前如何落实”,而不是只证明人数小。人数少可以影响某些单位的配备形式,却不等于安全管理人员可以不配。
来源与核验
核验日期:2026年9月8日。已实际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文本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条。情景和检查方法为作者编制,具体行业地方要求及人数统计口径另核。
相关资料: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及团队建设(46页)。已核对公开标题与正文HTML,未读取其中图片或下载附件作为条款依据;该链接仅作岗位职责主题资料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