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检修结束、设备准备试运转,现场看似只差一个状态切换。东庞矿“6·8”运输事故调查报告呈现的,却是一条从检修试运转流程、现场岗位覆盖到风险辨识的管控链缺口。它提醒管理者:风险清单写了“设备伤害”,并不等于已经识别作业状态变化后谁在场、人员可能从哪里进入、现场措施能否执行。

事故调查报告确认了什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公布的调查报告记载:2025年6月8日,东庞矿11采区运料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在检修试运转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1人遇难。报告认定事故是现场人员违章操作、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因素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所述直接原因,是检修试乘时,现场人员将抱索器方向未正确调整的吊椅挂到下行钢丝绳上并乘坐,吊椅随后被托绳轮轴卡住,人员受到挤压。这里必须区分直接行为与管理原因:调查报告还指出,非人员集中上下期间坡底未设置吊椅发放人员,检修监督检查不到位;检修及运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明确检修期间试运转的具体操作流程,也没有明确抱索器方向调整;风险辨识没有识别特定时段缺少吊椅发放人员和人员中途上下的风险。报告另列出安全培训和互保联保方面的差距。
漏项出现在“状态切换”处
报告事实支持一个有限而具体的管理复盘:同一设备先处在检修状态,随后进入试运转;参与人员、设备状态、人员通行场景和现场监督方式都可能随阶段变化。若风险辨识仍沿用日常运行或一般检修的描述,试运转阶段的临时安排就可能落在表格和措施之外。本段是根据报告事实作出的管理分析,不是调查组原话。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四十一条要求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措施,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把这两条落实到作业复盘,关键不是增加一栏“已培训”,而是检查辨识结果能否对应现场的作业阶段、岗位安排、管控动作和可核验记录。
用四个问题复核管控链
| 复核点 | 结合本案要追问什么 | 可核验的管理证据 |
|---|---|---|
| 作业阶段 | 检修结束后转入试运转时,是否重新确认阶段变化及其新增风险? | 经审批的作业措施、阶段交接或变更记录 |
| 场景与岗位 | 非集中通行等特定时段,现场有哪些岗位缺位或人员进入路径变化? | 风险辨识记录、岗位安排、现场检查记录 |
| 措施与程序 | 书面措施是否写清本阶段的关键步骤、禁止事项和监督责任? | 适用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意见、交底记录 |
| 执行与反馈 | 现场措施是否实际落实;发现偏差后由谁纠正、记录和复核? | 现场记录、问题整改与复查记录、责任人签认 |
这张表是供企业内部复盘的提问框架,不是法律规定的统一表单,也不替代矿山、设备和作业所适用的规程、技术措施及现场指挥。具体风险等级、控制措施和操作要求,应由具备职责和能力的人员依适用规定确认。

整改要落到现场而非纸面
对照调查报告,复盘时至少要追问三个闭环:试运转流程缺项由谁修订并完成审批;岗位覆盖和人员通行风险如何按实际时段核对;修订后的措施如何交底、现场检查和跟踪验证。只补签培训记录,无法证明措施已经覆盖现场变化;只写“加强管理”,也无法说明谁在什么阶段落实了什么控制。
事故调查报告给出的是该事故的事实、原因和整改建议,企业不能把它机械套用成所有设备的操作模板。可迁移的是复核方法:围绕阶段变化检查风险是否重辨、措施是否具体、岗位是否覆盖、执行是否留有真实证据。任何设备试运转、停送电或复位步骤,都应以适用规程和经批准的方案为准。
依据与边界
[1]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河北邢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6·8”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重点核对事故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教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公布文本),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本文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事实作概括;“状态切换复核”和表格问题为作者的管理分析建议,不构成专业操作规程或事故责任认定。插图为AI生成的编辑示意图,不是现场照片、事故还原或调查结论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