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工作交接。本文讨论管理职责连续落实,不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交接规程,也不说明属地人员信息报送手续;特殊行业和地方规定另有要求的,还需分别核对。

新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收到一套档案,交接页写着“资料已移交”。过了几天,有人来问一项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另一部门催问已提出的消防工作经费申请。新任人员却不知道事项由谁办理、进度到哪里,也找不到最近一次向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报告。

这是教学情景,不是已发生的事故。它反映出一个常见缺口:人名换了、文件交了,并不代表未完成的消防管理工作已经有人持续跟进。

AI生成示意图:两人在办公室交接文件并核对待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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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责任人、管理人和具体执行人员分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明确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

因此,重点单位不能因为管理人离任,就把岗位一直空着,也不能用“各部门自己负责”代替这一要求。另一方面,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不意味着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再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工作展开为:拟订计划和经费方案、组织制度实施、防火检查与隐患整改、设施维护保养、宣传教育培训和预案演练等。管理人向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2]

管理人组织落实,不等于所有现场动作都由管理人亲自执行。 交接时还要知道哪些部门和人员负责检查、维护、整改等具体工作,谁向谁反馈,哪些事项需要消防安全责任人处理。把一长串任务全部写在新管理人名下,可能掩盖实际执行关系没有落实的问题。

条款辨析:第61号令第七条有“根据需要确定”及未确定管理人时由责任人实施相关工作的表述。但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执行《消防法》第十七条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明确要求,不能据旧规章表述得出“重点单位可以不确定管理人”的结论。

接资料之前,先问哪些事情还在进行

以下交接思路是管理建议,不是法定统一表式或规定的交接期限。

交接双方可先按实际职责梳理尚未完成的事项。比如,有待复核的火灾隐患整改、有待处理的经费需求、已经安排但尚未完成的检查维护、即将实施的培训演练。列出这些例子,不表示每个单位交接时都存在这些问题,也不要求为了填满表格虚构任务。

对每一件真实事项,应能说清:涉及哪里、目前到哪一步、依据和记录在哪里、当前由谁执行、下一步要做什么,以及哪些问题需要报告。只写“继续跟进”,接收人仍然难以开展工作。

特别要查清事实状态与口头判断是否一致。旧记录写着“已整改”,但尚未找到相应确认材料,应记明证据缺口并核实;不能自动认定整改没做,也不能照抄“全部完成”。新接收人不应替前任倒签记录,或将目前补充的信息写成当时已经掌握的事实。

未完隐患的措施、期限和资金,不能在交接中消失

第61号令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规定了报告和整改安排:由相应消防管理部门或人员按管理分工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2]

所以,交接未完隐患时,不是仅把问题照片移到新文件夹。还要核实既定整改措施是否已落实、期限是否临近或已过、实施部门是否仍在处理,以及未消除前的防范措施实际情况。

该条还规定: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人员交接不改变这一处理要求,也不是延迟处理的理由。

整改完毕后的记录,应按第三十三条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接收档案、收到整改回复、确认整改情况,是不同状态,不能合并成一个“收到”签名。

AI生成示意图:未完事项、执行人员和报告关系分别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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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着追一件事,才能知道交接是否接得上

比起问“材料齐不齐”,更有用的是挑一件仍在进行的工作,按记录找到实际执行部门,再核对当前进度。下面是用于讨论的交接观察卡,示例中的状态必须由本单位真实情况填写。

手机阅读提示:下表可左右滑动查看完整内容。

观察问题 接收人应能找到什么
这件工作现在到哪一步? 能定位的事项及最新有依据的状态,未核实信息单列
谁正在处理? 实际执行部门或人员及有效联络关系
下一步需要谁决定? 按单位分工明确的决定、协调或报告对象
原有记录在哪里? 可查阅的原始记录及后续材料,不只有聊天中的一句结论
本次交接还缺什么? 缺口、补充责任及后续核实安排,避免写成已经完成

同时,可以让相关执行人员按平常的报告方式说明:发现问题后现在向谁报告,重大问题怎样及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如果文件已换名,实际联系仍只找离任人员,就需要修正联络和工作安排。

这类核对不是擅自制造故障或演练火警。用现有真实事项和正常工作沟通即可,不要为了证明“联系得到人”去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人员信息更新后,还要检查新任人员能否履职

第61号令第三十八条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列为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2] 接收资料不能替代相应培训,也不能仅凭任命文件推定已了解单位实际情况。可结合履职需要核对已有培训及对本单位情况的掌握,并落实相应安排;本文不据此编造统一证书名称或培训学时。

对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责任人等属于其基本情况内容。[2,第41、42条] 更新资料时,应保留事情本来的时间和状态,让后续人员看得出谁在何时接续了哪项工作,而不是重做一套看似没有缺口的新档案。

交接是否有效,最终要看新管理人能否组织后续工作、执行部门是否明确、报告关系是否畅通,以及遗留问题是否得到继续处理。任命文件是人员安排的证据,交接记录是移交事实的证据,两者都不能单独证明每项消防工作已经落实。

依据与关联阅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重点核对第16、17条。采用官方公布的2021年修正文本。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重点核对第6、7、32、33、38、41、42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不据旧文本机构名称介绍现行报送手续。

关联阅读:消防安全管理培训课件(69页)。已核对公开标题和图片型资源入口,未逐页阅读课件;它是延伸学习入口,不作为本文法律主张的依据。

来源核验日期:2026年9月8日。作者:Codex 第03组 AI内容制作;本地审读:Codex 第03组 AI审读。全部配图为AI生成示意图,正式发布仍待统一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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