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短暂停下后,现场可能出现人员交接、作业范围变化、隔离措施调整或周边工序变化。只在原许可单上补一个“继续”或口头问一句,无法说明复工时依据的是什么条件、由谁确认、遗留问题怎样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遵守和安全措施落实。法律规定的是现场管理职责;暂停后如何更新、复核或重新办理许可,应按适用规定和本单位制度执行,本文字段是管理建议,不是统一法定表单。[1]

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负责人在复工前共同核对许可和现场条件的AI生成示意图
AI生成的通用培训示意图

暂停时留下状态,不要只写“中止”

记录许可编号、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和暂停时间,说明暂停原因以及当时作业到哪一步。把人员、设备、隔离和周边环境的已知状态写清楚;尚未核实的项目标为待确认。若暂停源于异常、措施失效或现场条件无法保证安全,应按单位制度停止相关作业、报告并处置,不能把“正在调查”误记为正常待复工。

暂停记录还应指出许可中哪些条件可能受影响,例如作业边界、参与人员、监护安排、能源隔离、相邻作业和环境条件。这是复核线索,并不意味着每一类作业都要采用相同检查项目。

复工前按原许可逐项比对当前状态

由单位规定的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依据许可要求和适用作业程序核对当前现场。逐条比较“许可写明的条件”和“现在能看到或能查到的证据”,关注措施是否仍有效、责任人是否在岗、人员是否完成必要交接,以及新增变化是否改变作业风险。涉及专业设备、隔离或检测判据时,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按规定核验,不凭外观或经验替代技术确认。

复核后,根据单位制度决定原许可继续有效、需要补充审批,还是终止并重新办理;不要预先假定任何一种处理方式对所有作业都适用。只要许可条件、作业范围或关键责任发生变化,就先处理变化和相应审批,再按制度确认是否允许复工。

一份虚构的暂停与复工复核记录

培训示例(虚构):某项已获许可的危险作业因现场安排调整暂时中断。复工前,作业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核对许可编号及作业范围,重新确认现场控制措施、相关岗位交接和周边作业状态;发现一项原许可条件需要更新,先按单位程序完成复核和审批,再记录是否允许复工。示例不指定具体作业参数,也不替代该类作业的专业方案。

记录字段 示例应填写的信息 留档证据
原许可与暂停 许可编号、地点、作业内容、暂停时间和原因 原许可、暂停记录
暂停时状态 作业阶段、人员交接、措施状态、待确认事项 交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
变化比对 暂停期间发生的范围、人员、隔离或周边条件变化 变更说明及相关现场证据
复核与处理 复核人、依据、待办事项及按制度采取的许可处理方式 复核签认、补充审批或新许可(如适用)
复工决定 决定人、确认时间、允许或暂不复工及理由 决定记录、必要告知和交接记录
危险作业暂停后从记录状态、比对条件、处理变化到确认复工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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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结论要能对应到证据

复核结论应写明当前是否允许复工、由谁作出决定、仍有哪些限制或未结事项,以及何时再次确认。许可记录、现场管理记录和实际作业状态要能对应到同一地点、同一作业范围和同一时间段。若无法确认关键条件,记录应保持待处理,并按照单位制度升级,不以补签替代现场确认。

对依法属于第四十三条所列危险作业的活动,应落实专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单位内部的其他高风险活动也应依自身制度确定相应管理要求。两者的法定范围和内部分类不宜混为一谈。

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公开文本),第四十三条。

示例为虚构。许可有效期、暂停后审批方式、现场核验项目及技术判据以适用法规标准、专业方案和单位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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