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福建泉州一处多租户厂房发生火灾。当地政府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博量公司未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也未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多数员工不熟悉厂房北侧安全出口,而通向该出口的疏散通道存在阻塞。报告认为,当南侧出口被火势封堵时,被困人员无法从北侧出口疏散。报告还指出,多个经营主体共用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缺少明确的统一管理主体。[1]

这份调查材料没有认定通道堵塞是起火原因。报告称不能排除电气故障打火引燃周边可燃物的可能;它分别分析了起火原因、灾害扩大因素和疏散管理问题。[1]因此本文聚焦的是“清障以后怎样验证备用路线真正可用”,不是重新判定事故责任,也不推断某一项管理改进必然能够避免伤亡。

泉州厂房火灾管理复盘通用插画:多租户人员识别共用疏散路线,非真实事故现场。
AI生成的通用示意图

复盘先把三个问题分开

事故调查报告写到的不是单一“通道有杂物”:一是北侧出口路线受阻,二是多数员工并不熟悉这个出口,三是出租方和租户没有明确共用消防设施、通道和出口的统一管理责任。报告还指出,企业没有疏散预案和员工消防培训、演练。[1]这些是调查认定的管理问题;下面提出的复查做法则是供单位结合自身场所、预案和制度采纳的管理建议。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2]这些要求为“谁负责、怎么查、人员是否会走”提供了依据,不能简化为检查当天拍一张空走道照片。

用三条验证线检查“可用出口”

验证线 现场复核什么 可留存的证据 复核中常见的误区
物理上可通行 从各主要作业区到出口的实际通道是否被货物、临时作业或上锁的门影响;出口、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本场所要求 按巡查点位记录路线、门和障碍物情况;发现问题后的处理与复查记录 只查门外是否堆物,不走完整条路线;只看标志,不验证通道和门的实际状态
人员能识别 当班人员是否知道至少应按本单位预案使用的疏散方向;新员工、临时工和换班人员是否纳入培训 针对岗位和班次的培训、演练记录;员工对现场出口和集合安排的实际熟悉情况 用墙上张贴了平面图推断每个人都知道路线;只让固定骨干参加演练
共用区域有人管 房东、物业、各租户对共用楼梯、出口和消防设施分别承担什么职责;巡查、清障、报修、复查由谁牵头 责任清单或协议、交接联系人、联合检查记录、问题销项与复查结果 多家都说“有人管”,却没有确定统一协调人和接报路径

表中的检查方式是管理建议,不是全国统一的表格、疏散路线设计或合格判定标准。现场要求要结合建筑用途、经确认的消防设计资料、适用法规标准和单位预案核实;发现出口锁闭、路线受阻或设施异常时,应按规定及时处置,不能等到月度台账复核。

疏散管理复核示意:检查通道、人员路线认知和共用区域责任;AI生成的通用图。
AI生成的通用示意图

清障后,再走一遍真实工作路线

复查时由熟悉现场的管理人员按各作业区和常用工作动线逐段查看,确认路线连续、出口容易识别、门和指示处于适用要求的状态。仓储布置、隔断、货架、临时施工或租户调整后,应重新核对通行路径是否变化。检查记录应写出具体楼层、区域、方向、发现的阻挡或标识问题、临时控制、责任人和复查结果;不要只写“消防通道正常”。

安全巡查不能变成危险测试:不应摆放障碍物模拟火灾,也不要突然锁门、关灯、放烟或让人员在不知情时进行盲测。路线熟悉度通过事先组织、风险受控的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来核实,演练安排应符合本单位预案和现场条件,并明确集合、清点及停止演练的规则。员工若无法说清方向,安排针对性讲解和再次演练,记录覆盖的岗位与班次,而不是批评个人“记性差”。

多租户建筑要把共同责任落到人

把共用区域画在建筑或租赁范围示意图上,逐项明确谁负责日常巡查、谁接收租户报告、谁能协调清障或维修、谁复查销项。单位可以按楼栋、楼层或共用系统建立联络表,房东或统一管理方牵头与各承租单位核对变更。职责约定应覆盖临时堆放、施工、门禁调整、装修和租户进退场等变化,并让各班组知道出现问题向谁报告。

如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开展活动且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另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协调的要求;具体是否适用要按实际经营与作业关系判断,不能仅因同楼租赁就机械套用。[3]同一建筑的消防共用通道责任,仍应依据消防法第十八条落实。

复盘结论要能被下一班验证

一次整改完成后,安排不同班次的人员在不制造危险的情况下参加路线熟悉或演练,再抽查共用区域问题的接报、处置和复查记录。结论写成“哪条路线、哪个区域、哪个责任人、覆盖哪些岗位、何时复核”,不要停在“加强意识”“保持畅通”。如果巡查只见到通道已清、员工却不知道备用出口,或租户不知道由谁处理共用区域,这些都应分别作为待办问题,明确负责人和期限。

泉州案例提示,实体通道、人员认知和共用责任是相互关联但不能互相替代的控制条件。检查通道畅通是底线;能否及时找到并安全使用出口,还要结合本场所的路线、人员和管理安排持续验证。以下建议不替代消防设计审查、现场专业判断和依法制定的应急预案。

来源与说明

  1.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泉州博量贸易有限公司“2024.5.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含事故调查报告;重点核对灾害成因、企业消防管理、员工熟悉出口情况及共用区域责任。报告认定该火灾造成1人死亡;本文不复述个人身份信息:https://qzts.gov.cn/zwgk/zfxxgkzl/zfxxgkml/yzdgkdqtzwxx/202410/t20241031_3099525.htm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第十八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e9e34f0731c249a891ea9c925e17f237.html
  3. 应急管理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https://www.mem.gov.cn/fw/flfgbz/fg/202107/t20210716_416558.shtml

配图为AI生成的一般性管理示意图,不是事故现场或真实疏散图。本文不对具体建筑是否合规作结论;实际出口数量、距离、疏散宽度、门的形式等技术判定,应由相应专业人员依据适用标准和经确认的建筑资料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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